互联网法院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
景汉朝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年第4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互联网法院是我国原创性概念,是世界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组成部分。它开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在司法制度、司法原则、诉讼程序、法庭形态、审理模式、裁判规则等方面,有一系列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的重大创新,不能简单以具有工业文明特征、物理空间特点的传统司法理论为窠臼评判是与非。应当将“双线诉讼”模式与“单线诉讼”模式相区别,秉持“调适论”理念,使互联网法院的“双线诉讼”模式符合直接审理、亲历性、言词辩论等原则的内在实质要求和互联网纠纷审判规律。建议系统推进互联网法院“三步走”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总结改革经验,把握其基本规律;依法授权试点,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健全体制体系,实现互联网法院高质量发展,为世界贡献未来司法模式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双线诉讼”司法理论“调适论”中国贡献
目次
一、时代催生互联网法院
二、“双线诉讼”模式实践与制度创新
三、传统司法理论析辨与调适
四、“三步走”战略与制度构想
五、司法模式的中国贡献
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中国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这是人类司法史上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考察,及时总结其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经验,研究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其发展战略,向世界贡献中国司法智慧、司法方案,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时代催生互联网法院
(一)现实必要性
当人类历史的车轮行至20世纪末,互联网技术横空出世,在全世界的发展势不可挡。据统计,截至年1月,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增长至49.5亿人。网络使海量信息几乎无成本在全球交互,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连接越来越深入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们在观念、工作、生活、交往、财富、创造等方面,都发生史无前例的革命性变革。互联网的发明就像当年蒸汽机一样,掀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世界革命,它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创造性的一部分。毫无疑问,互联网为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了各种网络交易纠纷、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等。有的公司甚至在经营计划中为败诉赔偿准备专门预算,将与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冲撞计算为公司成本。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在一份报告中称:年间网络犯罪和互联网欺诈受害者们向该机构上报的损失金额,已经达到了42亿美元,较年增加了大约20%。
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及其与社会的互动交融更是日新月异。据商务部统计,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从年的21.8万亿元增至年的37.2万亿元,全国网上零售额年达到11.8万亿元,我国已连续8年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至年12月,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0%,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42亿,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5.44亿,在线办公用户规模达4.69亿,在线医疗用户达2.98亿,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竞相涌现,数字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8%,成为引领全球数字经济创新的重要策源地。网络恶意攻击也屡见不鲜,年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共受理网络安全相关举报.4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总计接报网络安全事件10,,件,收集整理信息系统安全漏洞,个,其中高危漏洞40,个。
互联网对司法的影响同样巨大而深刻。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1—.6)》,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量共计4.90万件。一方面,人民法院紧跟互联网时代发展步伐,将现代科技手段和司法活动深度融合,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支撑的智慧法院建设大力推进,大量案件立案、缴费、调查、庭审、送达以及各类诉讼服务等,都在网上进行。这种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对线下案件进行线上审理,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率、低成本等优势。另一方面,涉互联网各类案件点多、面广、量大、易发,而且绝大部分都发生在网络空间,具有完全不同于物理空间纠纷和犯罪的特点,其行为都是“隔空”、非直接接触,诉讼活动也是在网络空间“虚拟”进行。面对这种全新的案件和诉讼方式,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之上的、针对物理空间行为而形成的司法理论、创设的诉讼程序、配置的各种资源等,显得捉襟见肘、供给不足,甚至难以适用。如网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签订地”“履行地”等,均与物理空间签订的合同不相“吻合”,网上办案开庭等对司法亲历性、当庭举证质证、言辞辩论、庭审的严肃性、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等基本原则和规则,都形成冲击和挑战。除此之外,跨国互联网犯罪越来越多,全世界都面临着“司法有主权,犯罪无国界”的尴尬与拷问。继续由具有鲜明工业文明特征、物理空间特点的传统法院,由传统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武装头脑的法官,按照传统司法理论、适用传统诉讼程序规则,对网络空间发生的案件在网上“虚拟”审理,已经不合时宜。时代呼唤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适用新的诉讼规则、具有全新特点的互联网法院。
(二)理论基础与理论指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马克思深刻指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更进一步科学地解释了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深刻指出法律性质、内容和发展,归根到底依赖于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即“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司法制度与司法体系也是如此,在农业文明时代,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自给自足而非交换,社会交往以及各类纠纷比较少。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没有专门的司法职业,而由行政官员审理案件,也有这方面的原因。西方国家如比较典型的英国,其贵族司法传统源远流长,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贵族就通过贤人会议与国王共同行使司法权力,直到年司法改革才奠定了其法律现代发展的基础,重塑了法院体系。工业文明时代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升,以机器大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工业革命,大大提高了物质生产的能力,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有力推动了社会交往的发展,随之社会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法院作为独立司法机构就成为必要。而且大工业生产导致人口高度集中,大大推动了城市的形成发展。与之相适应,法院设置、诉讼案件管辖等,基于便民的价值取向都特别考虑地域区划因素。但是,当人类从以物质为交往基础的社会进入以信息为交往基础的社会,社会行为大量由物理空间转入网络空间,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新的司法制度和法院体制就成为必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司法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时代发展脉搏,紧紧抓住技术革命特别是互联网带来的法治新课题,大力推进司法改革,逐步创立了互联网法院新模式。
首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互联网法院设立与发展明确了核心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立场,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点。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研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既是推动法治高质量发展的力量源泉,也是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具体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领域全过程的必然要求。20世纪中叶以来,许多国家诉讼费用过高、诉讼过程漫长、社会成本增加,司法离社会公众越来越远,甚至遥不可及,为人们所诟病甚至产生信任危机。特别是网上交易等行为,本来触手可及,转瞬即达,但发生纠纷进行诉讼,经常还是千里迢迢、舟车劳顿、旷日持久。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司法危机必然导致正义危机。现代司法裁判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应当为民众所接近。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催生了互联网法院的诞生,在理论上、实践上、程序上、实体上都更加接近正义,大大促进了社会公平,实现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目标。
其次,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理论为互联网法院设立与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有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创新是当今时代的一个重大命题,要增强创新、培养创新思维,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已成为新时代精神的灵魂,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各方面。所谓创新,即通过有意识的活动,突破或超越传统的常规的理论、理念、模式、规则、技术等,实现新的飞跃和目标。这个过程不是自然而然的由量变积累发展而成,而是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去推动创造。近些年来,线上诉讼、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等,都是通过创新努力而实现的,其中互联网法院突破了传统的司法模式、诉讼原则、程序范式、实体规则等,具有原创性、标志性意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实践。
最后,关于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互联网法院设立与发展指出了基本路径。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迭代更新,全面融入社会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日新月异,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经济前所未有地发展,正在成为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不仅为我国数字经济治理指明了方向,而且也为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为司法直接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互联网法院设立指明了基本路径。
(三)前期探索
近些年,浙江尤其是杭州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信息经济比较发达,全国很大比例的网络零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间电商交易等都依托其电商平台,因此大量涉网络纠纷诉至法院。为有效应对这一新情况,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在西湖、滨江、余杭三个基层法院试点,分别受理网络支付、网络著作权、网络交易纠纷案件,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为其上诉审法院。同年8月,“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上线,省内又有11个法院入驻该平台。该法庭主要特点:一是全流程在线,将过去仅利用互联网辅助诉讼,上升到将法庭全流程线上进行,诉讼活动即时记录留痕;二是多平台对接,充分利用各电子商务平台现有技术优势和数据资源,实现无缝对接、数据共享;三是结构化指引,将管辖法院选择、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计算、法律依据引用等诉讼事项全面结构化,当事人一般只需勾选选项即可完成起诉等过程。这些诉讼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创新做法,为后续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基础范本。同时,受已有诉讼体制机制制约,该法庭也面临发展困境。一是专职化程度不高,在网上法庭审理线上纠纷案件的法官,还在线下审理传统民商事案件,线上线下两类案件的理念、规则各异,使得法官很难左右逢源。二是诉讼制度和规则不适应,涉网审判对原有基于物理空间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带来挑战,极易产生管辖争议;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规则需进一步明确;不能在网络法庭进行缺席审判;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效力缺乏法律依据;电子支付令、督促程序是否可申请财产保全等不明确。三是信息壁垒制约网上审判,法院与公安、工商等机关之间没有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无法对诉讼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和网络审判送达地址有效核实确认,无法及时调取采集储存、留痕于工商等部门的电子证据。虽然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起到了前期探索作用,但必须破解发展瓶颈,突破其组织结构、政策法律、空间约束等局限,进一步构建新的司法组织、机制、规则等。
为适应互联网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都互联网法庭成立。
综上,互联网构筑了与物理世界完全不同的虚拟世界,在此时空发生的行为包括产生的纠纷、犯罪等,完全是一种有别于人类文明史任何阶段的全新形态。在工业文明物理空间成熟起来的传统法院,一边审理物理空间发生的纠纷案件,一边又审理网络空间发生的纠纷案件,两个“世界”左右逢源,在法官理念、司法理论、审判形态、诉讼程序及其规则等方面,很难周全。互联网时代需要与之相匹配、相契合、相适应的司法形态与法官队伍。从长远看,不仅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初露端倪的“元宇宙”等,很可能更会出人意料。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能在虚拟空间进行,这些既需要法律直接规制,也需要与之相契合的新型司法示范引领。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有其必然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双线诉讼”模式实践与制度创新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几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35万余件,审结33万余件,诉讼费用在线交纳率93.8%以上(有的法院达到%),在线庭审率93%以上(有两个法院分别是99.9%、99.82%),案件平均庭审时长约25~38分钟,平均审理周期约37~70天,裁判文书电子送达率82.4%~92.4%,自动履行率最高的达93.6%。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三年来,共受理案件件,审结660件,法官人均结案数件(本地传统基层法院人均结案数约件);上诉件,上诉率1.63%(本地传统基层法院上诉率为13.1%);再审2件,再审率0.%(本地传统基层法院再审率0.%);处理来信来访事项32件,占案比为0.2%(本地传统基层法院累计处理来信来访事项占案比为0.75%);平均庭审时长约25分钟、平均审理周期约37天(本地传统基层法院平均庭审时长约66分钟,平均审理周期约天)。针对网络空间行为不同于物理空间行为的特征,三个互联网法院实现了一系列创新。
(一)创新案件管辖制度
案件管辖是传统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总结前期实践探索经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互联网侵权纠纷,互联网产品责任纠纷,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互联网行政管理纠纷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11类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与传统诉讼管辖制度比较,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与传统法院利用互联网技术审理案件的管辖不同。传统法院管辖的案件,既包括线下物理空间发生的案件,也包括线上网络空间发生的案件,两类案件均在线上按同一诉讼规则审理(也有的部分工作在线上进行)。而互联网法院则只管辖线上纠纷案件,实行单独的诉讼规则,形成线上纠纷线上审的“双线诉讼”模式,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法院的特点。二是与专门法院不同。专门法院充分体现了其“专门性”,只受理某一类或某一特定领域的几类案件,突出的是专业特点。互联网法院则是综合管辖,因互联网行为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均予受理(未来可能还会扩大),其特点是“时代性”。三是传统诉讼管辖对象均是在物理空间发生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地点,主要以法律行为发生地和当事人居住地等管辖为原则,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等。而互联网空间发生的行为一般没有明确具体的地点,很难完全适用传统诉讼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只能创设新的管辖制度。
(二)创新法庭及审理模式
因应“双线诉讼”的特点,互联网法院创设了多种线上虚拟法庭审理模式。笔者将之归纳为:(1)网标法庭审理,即在物理空间中设置一个约30平方米的空间,只有审判台,没有传统法庭原被告双方现场坐席和旁听坐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互联网上进行诉讼活动。这类网上法庭是比较标准的、常用的。(2)拟实法庭审理,即利用计算机制作的虚拟三维场景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实时合成,在网上虚设物理空间不存在的法庭,包括场景及其各种设施如法槌等,都是技术合成的,具有逼真、立体感强的效果,法官和当事人诉讼活动均在该技术合成又颇具真实感的法庭中进行。(3)方舱法庭审理,即在占地面积约3平方米特制的可移动“舱壳”内,只设法官席和一部电脑,其他法庭场景均为虚拟,主要进行小额诉讼、简易案件庭审以及证据交换、调解等。(4)异步法庭审理,即双方当事人分别利用空余时间,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参与诉讼活动,诉讼各环节均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陆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5)办公桌法庭审理,即法官办公室的办公桌与审判台合二为一,法官在办公桌前与双方当事人在网络空间进行诉讼活动,没有上述网标法庭或拟实法庭形式。(6)居家法庭审理,即在互联网端庭审系统中加载虚拟法庭背景。基于深度学习的轻量级人像分割模型,无需传统的绿幕抠图技术,将法官居家场景更换为法庭背景,以适当保证庭审的严肃性。目前,此类法庭审理活动,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官居家审理案件的特殊需要,且须经院长批准。另外,极个别案件如果确实需要,仍在传统物理空间法庭审理。其中上述1-5种法庭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主选择,并无一定之规。显然这种法庭和审理模式的变化,不仅仅是审判方式方法的改变,而涉及一系列审判制度和司法理念的重大变革,充分体现了“双线诉讼”的特点和需求。
(三)创新与新技术深度融合
互联网技术与司法活动的深度融合,是互联网法院最显著的特征,也是人类司法活动跨入新时代的标志。三个互联网法院不仅普遍研发了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类案判决推送、裁判风险偏离度预警等智能化监督管理平台,构建三维立体式审判监督体系等,而且还探索建立了区块链治理服务体系,推广使用5G技术等。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几十个单位,利用北京市研发的国内首个自主可控区块链软硬件技术体系“长安链”,共同发起成立长安链生态联盟,成为首批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的区块链之一,接入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为区块链规范建设提供有益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还主导建设“天平链”司法区块链平台,上链证据一秒验证,智能合约一键执行立案,诉前调解协议一键智能查冻扣,内外网交互、云储技术,保证了司法数据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异步审理模式,突破时空界限,让当事人拥有充足时间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意见,言词表达更充分,被誉为审判模式的革命性变革;率先打造并开放司法区块链平台,支持网络作家上传作品、保存证据,预防和惩治网络抄袭;构筑公平安全的数据利用秩序,建成全链路可信、全接点见证的“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破解部分电子数据认证难题,已存证超过1.94亿条;研发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判“ZHI系统”,首创“知识图谱+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实现区块链确权存证、侵权智能比对;首创“E链云镜”智能执行分析系统,以“静态数据+动态行为”分析模式,深度匹配执行措施。其中,“ZHI系统”和“E链云镜”系统获五项国家专利及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创新实体裁判规则
根据法治原则,法院负有不得拒绝裁判的义务。针对网络新类型案件大多没有直接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三个互联网法院本着根据法律一般原则,注重网络行为特点,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尊重司法规律精神,通过个案裁判创设了一系列“双线诉讼”实体裁判规则,既解决了纠纷,又弥补了立法滞后不足,也为以后相关立法积累了经验。一是在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方面,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确认了平台未采取与其获益相适应的侵权预防措施,应当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电商平台可以通过固定条款方式,征得用户许可,推送商业短信,但应当提供有效拒绝方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直播带货人经营者身份及带货责任;对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用户和平台均有保护义务并合理分配责任比例等裁判规则。二是在维护公民网上权利方面,坚持严格保护原则,确认了即便因商业方式合法取得他人家信而在网上拍卖,亦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多人在线战术竞技类游戏(MOBA)用户对网络游戏整体连续画面不享有著作权权属;经脱敏化处理的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或隐私等裁判规则。这些经验规则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三是在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坚持正当竞争和财产保护原则,确认了商业领域模仿行为即使不产生混淆,但属于虚假宣传的,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未经权利人许可,运用“5G”新技术通过云平台使用权利游戏的行为,不符合“技术中立”抗辩;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在提示告知等方面,应当承担比线下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等裁判规则。四是在推动互联网新技术应用方面,坚持鼓励技术向善原则,确认了AI生成内容享有民事财产权益保护;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内容长短无关,为有独创价值的短视频确权;提供网盘资源,分享链接的搜索服务构成侵权等裁判规则。五是在规范互联网乱象方面,坚持从严治理原则,确认了以图解电影、听音识别、共享会员、主播陪看等方式,提供的网络服务构成侵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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