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
零陵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于年注册“湖南某网络科技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开办了网站。因公司业绩一般,左某于是利用网站打起了歪主意。年起,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该网站上“新闻资讯”和“娱乐投稿”等板块发布色情淫秽视频的链接网址供网友下载观看,并根据视频内容、数量,设置不同的付费标准,左某据此牟利约元。年11月,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零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其注册开办的网站发布可下载部淫秽视频的链接,并据此收取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原标题:《网站“播黄”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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