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少年维特的烦恼》是德国作家歌德的一部中篇小说,小说的主人公维特最后选择以自杀来告别人世。小说问世后曾引起过德国青少年纷纷效仿,这种模仿性自杀现象被称为“维特效应”。而如今,“维特效应”开始在网络上的个别群组、贴吧、游戏里蔓延,人们在其中讨论自杀的方法、邀约或教唆他人自杀,一位23岁的青年小伟就是其中的参与者和受害者,年5月他与两位年纪相仿的年轻人通过网络群组相约并实施自杀。小伟的父亲胡先生也因此有了一个新的身份——劝生者。
胡先生:“你好,今天状况怎么样,没事吧?挺好的,不要有那个想法啊,好的好的。”
这个拨打电话的人是胡先生,每天他会与来自全国各地有轻生念头的人沟通交流,希望能够帮助他们缓解心理上的压力,劝这些人与自己的家人多一些沟通。在此之前,胡先生的身份是一个生意人、一个幽默开朗的球迷、一个厨艺不错的父亲。而如今,他又多了一个身份——劝生者。
改变从去年五月开始,当时胡先生的儿子小伟突然离世,而他的悲剧居然还在网络的相约自杀群组里引起了许多年轻人的效仿,这让胡先生在悲痛之余,感到有责任去做一些工作。
胡先生:“精神上得一点回报吧,既然我孩子没了,我希望其他孩子好好地活着吧,就是这样,肯定这是正常反应,我想的话,不是我,任何一个父母也会这么去做,自己孩子已经没了,何不让人家好好地活着呢?”
那么胡先生的儿子为什么会离世?胡先生又是怎么发现这个相约自杀的群体呢?这还要从去年五月,他的儿子小伟的一次外出说起。胡先生一家住在河北,他的儿子小伟今年二十三岁,中学毕业后开始出来工作,经历过两次创业但是都以失败告终,目前是一家网店的客服。小伟曾经做过一件令周围人惊叹的事情,那就是在半年的时间内,通过跑步健身,让自己的体重从斤减到了斤。
胡先生:“一下子减了40斤,半年时间,我觉得孩子已经够励志的。”
在胡先生的眼中小伟阳光帅气,通过减肥这件事也能看出来他的自律性,胡先生每天都会看他在手机软件里健身打卡。然而从年的五月下旬开始,小伟手机上的运动排名跌到了最后,越来越少直至最后归零,人也自此失联。
据胡先生回忆,年5月22日傍晚,他正在家里准备晚饭,小伟回家来洗了个澡,都没来及吃一口他做的饭就又出门了。
胡先生:“我说回来吃饭了,他说不回来了,在北京见个朋友,得两三天。”
胡先生说,他以为儿子去北京是去见女朋友,所以也没多问。可是两三天过去了,小伟没有回家,也没有音讯。到了小伟离家的第六天,胡先生才得知小伟并没有去北京去见女友,因为女友也在找他,并且从小伟的聊天记录里截屏了几张图片发给了胡先生,这让胡先生隐约有了不好的预感。
胡先生:“他女朋友发的,孩子们聊的,在群里面聊的跟人家约死,都是聊的这些问题。”
胡先生虽然觉得这些聊天内容有问题,但是心里依然希望这只是孩子们一时情绪的宣泄。因为在他眼中,小伟是一个健康阳光的大男孩,此前也从没有表露过想要自杀的念头。
可是等到小伟离家第十天的时候还是联系不上,胡先生到当地公安局报了警。根据警方的调查,年5月22日,小伟从河北去往北京,第二天又从北京乘高铁到了武汉,并入住了武汉一家快捷酒店。顺着这条线索,胡先生和爱人立即赶赴武汉寻子。在武汉当地警方的帮助下,胡先生了解到小伟入住的酒店已经退订,去过一家网吧又走了。在警方搜寻小伟行踪的时候,胡先生与爱人在小伟入住的宾馆附近,宵夜的餐馆、上网的网吧、大街小巷挨家挨户的寻找儿子的身影。
出租屋内三名年轻人身亡并留遗书
胡先生与妻子在武汉度过了非常煎熬的四天。到了年六月八号,夫妻俩终于等来了有关小伟的消息,然而这又是他们最不愿面对的一个结果。
年6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黄陂”发布了一条信息,称在年6月7日接到群众报警,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小区出租屋内发现有三名年轻男子身亡,还留下了一封三人共同签名的遗书。警方初步调查三人为相约自杀,排除案件可能。这条消息对于胡先生一家来说犹如一枚重磅炸弹,摧毁了他们的希望。经确认,三名轻生者中有一人正是他苦苦寻找的儿子小伟。
不敢闭眼,这是小伟出事后胡先生很长一段时间的状态,因为一闭上眼睛满脑子都是最后一次看到小伟的情形。23年前,胡先生夫妇俩把儿子带到人世,23年后,他却以这种父母无法理解的方式决绝的离开了。
回顾小伟的成长轨迹,他生活在一个四世同堂的大家庭里,家庭关系融洽。中学毕业后他跟随家人出来做生意,经历过两次创业失败。平时与家人的交流不太多,但是与同龄人能聊得来,在胡先生眼中就是这么一个再正常不过的大男孩,为什么会产生轻生的念头呢?毫无头绪时,胡先生突然想到了小伟平常总会用的聊天软件,在其中会不会有被他忽略掉的信息呢?于是胡先生决定用小伟的号码登录这个软件,寻找答案。
在小伟的个人空间里,胡先生发现,表面看起来眼光健康的孩子,心中竟然承受着如此大的压力。历数小伟的这些文字,充斥着迷茫而焦虑的情绪。
胡先生:“我们确实没有想到孩子有这么大压力,没有站在他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吧,因为毕竟孩子虽说年纪不大,但是他出的社会已经时间太久,他15岁就出了社会,已经出了七八年了,所以说没有什么成绩,他压力就大。”
胡先生说,现在回想小伟半年内减了40斤,说明孩子是一个对自己要求很高的人,而在社会上打拼了几年,事业上却没有什么起色,这让他感到了压力。通过登录小伟的社交软件,胡先生逐渐靠近了他的内心,不仅如此,通过登录小伟的号码,胡先生还有了一个更加意外的发现。
胡先生:“登录的时候,我就发现了有人加他,约吗?一起走兄弟,都是这种语言,主动地加他,有很多人。后来我就主动地加了另外一个人,他说有群,就给我拉了一个个,我进群的那一瞬间是个人,那里面有交流死亡,怎么去弄,我感觉有点不可想象。”
这个在胡先生看来无法想象的群组,交流的内容大都集中在讨论自杀的方法以及相约自杀。他的儿子小伟就是在这样的群组中找到了相约自杀的伙伴,甚至在他离世后,他的经历还在群组中广为流传,成为效仿的对象。在网络聊天区观察了一段时间,胡先生陆续加入了好几个这样的群组,他发现,群组成员大都是15到30岁的年轻人,产生轻生想法的原因有疾病困扰、学业不顺利、家庭矛盾、失恋、贷款无力偿还等等。于是胡先生尝试与他们沟通,胡先生用自己的经历劝解群内的年轻人,得知哪里有人计划轻生会与当地警方联系,并多次向网络平台举报这些自杀群以及群主。
网络平台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模仿能力最强的一段时期,当有轻生意念的年轻人遇到“相约自杀群”,悲剧由此而产生。那么网络平台、相关的组织者,群内的成员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我们通过一起真实发生的案例来进行解读。
胡先生认为,对于儿子小伟的悲剧他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伟没有加入这个网络群组,如果没有人与他相约,那么这场悲剧是不是可以避免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网络平台与相约自杀的群组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平台上的这个人和平台他们的关系用比较简单的法律术语来讲,它实际上是一个提供平台的人和使用平台的人的这种关系,或者说就像我是一个车主,我提供我的自行车或者说汽车供你使用,所以他们之间还是一种契约关系。”
那么如果通过这样的群组相约并实施自杀行为,酿成类似小伟这样的悲剧,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其实早在的时候,就有过一起类似的案例。范某与张某两个年轻人通过聊天软件相约在浙江省丽水市自杀,张某中途放弃,范某死亡。范某的父母将放弃自杀的张某,以及聊天软件的运营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小张多次在不同的群组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小范与被告小张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处被告小张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出了上诉。另一被告张某上诉后又撤诉。
年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案件做出改判。法院认为:网络用户利用聊天软件交流时,运营商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交流平台。对于网络用户多次在不特定群组发布信息,运营商负有事后被动审查、监管群聊信息的义务,即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或确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难以通过人工、技术手段事先主动审查、监管群聊信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范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二审的时候,明确了腾讯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他在没有接到之前的通知,也没有发现他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之下,让他承担责任是不对的。”
有专家称网站并非完全置身事外
但是专家也指出,这并不是说网站在这类事件中就可以完全置身事外。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网站在得到“相约自杀”这类有害信息通知、举报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与扩大。
年,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强调对互联网群组和公众账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网络平台要加强监管,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不仅如此,浙江丽水的案件发生在年,如今9年时间过去了,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的普及,网络平台也可以利用更多的手段来加强监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对于互联网平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因果关系等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专家指出,法律责任是网络平台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在此基础之上更应强调平台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现在我们讲的是主体责任,法律责任只是主体责任的一块。你除了履行这一块以外,因为你的体量太大了。所以你还要承担社会责任。所以我觉得通过这个案例,对于平台来说,应该考虑一下,以后再出现这种问题的时候,如何引导,如何从心理上进行干预,我觉得这是一个大的话题。”
而在相约自杀案件中,除了网络平台,类似于浙江丽水案件中张某这种发出死亡邀约,但是最后终止了自杀行为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专家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从民法和刑法的角度分别来进行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民事法律角度来看,他是承担的是一种有个先行为导致或义务的这么一个责任。因为你开始的行为,要说跟他一起自杀,才坚定了对方去自杀的这种信心,因为你有了这个行为,最后你没有自杀成,你就有义务去阻止他人的自杀。如果没有合法阻断的话,他就要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也就是死者的家属可以向其去要求包括精神损伤赔偿在内的这种侵权责任。”
专家指出,从刑法的角度分析,情况更为复杂,要区分邀约自杀的人一开始是什么样的心态,是想要一起终结生命还是抱有教唆别人自杀的心态,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的话那么就属于教唆罪的范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在网络上建立相约自杀群组的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国家网信办是有特别的规定的,对于这种社群,包括一些贴吧,包括一些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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