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孙燕通讯员西检
用自己的虚拟币账户为上游犯罪洗钱万余元,从中赚取所谓的“搬砖费”。经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起诉,今年3月初,该起为虚拟币“杀猪盘”洗钱的案件宣判。
虚拟币“杀猪盘”引出洗钱团伙
年9月,杭州王女士在网上学外语时,被网络好友推荐投资虚拟币,结果陷入虚拟币投资“杀猪盘”,被骗万余元。王女士报警后,警方从虚拟币流向入手,发现了一个专为上游犯罪出售虚拟币并洗钱的团伙。年1月20日、6月18日,该团伙的主要人员陈某、张某夫妇分别被抓获。
早在年5月,陈某和妻子张某便在家中通过炒虚拟币赚钱,但并没有太多收益。
一天,圈子里一个人联系张某,想让她帮助出售虚拟币并取现,可以给1%的“搬砖费”。张某认为这样的生意稳赚不赔,而且不用花力气,马上表示愿意干。
她不仅自己干,还拉上老公陈某,将自己的虚拟币账户提供给了上家(另案处理)。上家将虚拟币打到他们的账户后,由他们卖出、取现,然后将现金交给上家安排的人员。
对暗号接头,上演谍战片
“你今天晚上8点半,到某广场的第5根灯杆下,将今天取的8万元交给一个中年男子,该男子身穿红色T恤、黑色裤子,暗号密码是。”接到上家的电话后,陈某赶紧拿上当天下午刚从银行取出的8万元现金,前往指定广场。
晚8点半,红衣中年男子果然出现,对上暗号后,陈某将装有8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了对方,各自离开。
这场景是不是很像我们看的谍战片?
虚拟币交易从几万到几十万,这么大额的交易上家却放心让他们这样的陌生人操作,且不管涨跌,只求尽快出手变现就好。设密码、对暗号,每次取钱的地方都很偏僻,也不是同一个人,和上家的聊天记录也总被要求及时删除……种种迹象让陈某和张某感到这些虚拟币来路不正。
陈某、张某在网上进行了搜索,网上说这可能就是在为犯罪洗钱。而且,他们用来提现的卡也经常被冻结,更加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很可能涉嫌犯罪。
但是,面对利益的诱惑,两人不但没有停手,反而为了突破当天取现限额,将6个亲戚朋友(另案处理)拉了进来,一同赚取“搬砖费”。直至案发时,陈某、张某已为上游犯罪洗钱万余元。
用区块链取证设备固定证据
与以往的人民币“杀猪盘”案件不同,该案被害人都如王女士一般,直接投资虚拟币,如何取证固证?侦查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检察官认为,这些被害人是在所谓投资虚拟币过程中被骗,虚拟币通过电子钱包经由上游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账户转给被告人陈某、张某,然后由陈某、张某出售,转换成人民币,再提现给上家。
虚拟币电子钱包层层流转的过程是否等同于人民币银行转账?公安机关是根据被害人被骗的虚拟币电子钱包流向最终锁定陈某、张某的,但呈现的证据不是书证而是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没有数据权属组织的认证。所形成的结论,从形式上看与人民币银行转账流水类似,但无法看到人民币账户中能看到的账户余额、对手信息,只能看到数字钱包之间的数字货币流向。如何能证明取证的客观性?
为解决电子钱包流转过程的司法认定这一难题,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利用西湖区检察院研发的检察业务区块链取证设备进行了取证固证。
庭审时,西湖区检察院申请区块链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了证据的客观性,得到法院认可。
最终,张某、陈某夫妻二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检察官说,行为人通过出售虚拟币的方式,帮助其他网络犯罪分子变现、转移犯罪活动相关的资金,根据行为人对上游犯罪行为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方式,以及与上游犯罪分子的意思联络内容等不同表现,行为人可能构成网络金融诈骗、开设赌场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两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虚拟币交易对很多老百姓来说还是一种新事物,鉴于其增值性的特点,吸引了很多渴望一夜暴富的人参与炒作。某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一些人的贪念以及虚拟币交易本身隐蔽性的特点,鼓动这些人利用虚拟币帮助他们实施诈骗、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行为,使得这些人在不知不觉中也成为了犯罪的其中一环。
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不劳或者少劳多得”必然有问题,发现问题了,就应该及时克制贪念、果断收手。本案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多次察觉异常,但均不收手,仍以不存在的“搬砖”为借口麻痹自己,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上游犯罪就不会有事,最终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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