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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对账依据是否可以认定

来源:网上聊天 时间:2023/7/30

QQ聊天功能,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沟通。

企业员工用QQ发送订单、确认订单、甚至利用QQ进行财务对账。那么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当事人对账的依据吗?

笔者以()川民再加工合同纠纷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企业工作人员QQ聊天记录系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双方当事人对账依据。

年1月24日,重庆鑫河蓄电池制造成限公司(下称鑫河公司)与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宏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铅钙合金加工合同》约定:宏成公司向鑫河公司提供杂铅,鑫河公司将杂铅加工成钙合金后交付给宏成公司;双方还对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宏成公司不定期向鑫河公司提供杂铅,双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结算。双方财务人员通过QQ聊天方式进行对账,根据QQ聊天记录证明截止于年1月30日前,鑫河公司尚欠宏成公司30.吨杂铅加工成的钙合金成品尚未向原告交付。

年6月12日,宏成公司以鑫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钙合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的规定,QQ聊天记录系电子数据,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本案中,宏成公司提供了双方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进行对账的记录,鑫河公司不能证明该证据存在不真实、不应采信的情形,结合宏成公司提供的客户对账明细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通过QQ聊天进行对账后确认,截止年1月31日前鑫河公司下欠宏成公司30.吨杂铅加工成的钙合金成品未交付的事实。鑫河公司认为QQ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对账依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是QQ聊天记录是以虚拟身份进行,取证方式较难。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时、有效地收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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