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
这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手机短信、微博、网聊等电子数据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这在中国司法解释史上尚属首次。
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民事诉讼证据如下: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是—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是互联网应用最广的服务。通过网络的电子邮件系统,用户可以以非常低廉的价格(不管发送到哪里,都只需负担网费)、非常快速的方式(几秒钟之内可以发送到世界上任何指定的目的地),与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的网络用户联系。
电子邮件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使用的国际标准,是指一种为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消息报文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也是计算机可识别的商业语言。例如,国际贸易中的采购订单、装箱单、提货单等数据的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
网上聊天记录包括各类网络互动平台,论坛、博客;以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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