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尹彦鑫蒋凯实习生任日月王雨彤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总会有人遇到借出去的钱难要回的情况,不得已对簿公堂,却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借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对方超期不还钱应该怎么办?1月25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市民纷纷来电询问,转账借钱给别人但是没有欠条能要回来吗?投资了万,现在拿不回来该怎么办?借给了别人30万,迟迟未归还要怎么追回?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的崔志明律师和宫照群律师在现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就群众所提出的问题给出了合理的建议。
上午九点刚过,电话就响个不停,市民纷纷来电。据王女士反映,她多年前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借款人出借了30万元的本金,约定在借款期间利息按年化12%计算,双方曾基于借款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以一套房子作为抵押物。在借款期间,借款人一直按约定偿还利息,在第一份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合同,30万的本金没变,也一直没有偿还,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还是一直在偿还利息,但是本金却没有偿还,双方也没有再续签合同,一直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前段时间借款人明确表示自己没有钱来偿还本金,王女士想询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起诉对方,拿回自己的本金。
针对王女士所反映的问题,崔志明律师给与了详细的解答。“由于双方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续签合同,所以马上要达到三年的有效诉讼时效,王女士要在诉讼时效内尽快提起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王女士与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将一套房子作为了抵押物,双方一旦进入诉讼阶段,会保证王女士不会有一个很大的损失。”
除此之外,崔律师表示,由于王女士与借款人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并没有再签订合同,所以借款人后续偿还的钱款无法准确地被认定为是偿还的利息,也可是本金,这要根据他偿还的金额以及双方的相关的聊天记录来进行佐证。如果借款人说是偿还的本金,那么诉讼期要从还款的最后一笔金额开始起算往后推三年,如果是利息,那诉讼期还是要按照第二份合同到期后三年之内计算。为了避免王女士在追讨自身合法权益时受阻,建议其还是在第二份合同到期后三年之内尽快提起诉讼,以免因时效问题出现差错。
民间的借贷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双方在借款时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了很多小问题,合同是否签订完善,转账证据是否保留完好,这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后续的钱款追讨,所以市民在处理此类问题是一定要特别注意,要把一切证据落在实处,白纸黑字写明了,才不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受阻。
记者在现场观察到,上午的“问法热线”主要集中于借贷、理财以及还款纠纷等问题。除此之外,还有读者打来电话询问其他问题。周先生表示自己是一个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是一个外国人,现已与此股东失联十余年,现在想要注销此公司,没有办法履行程序,该怎么办?龚律师表示,正常注销公司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需要全部股东到场或在App上进行注销流程。周先生的这个情况,正常需要外国股东持护照亲自录制视频。但在无法联系上此股东的情况下,无法帮助周先生注销此公司。
在一上午的热线电话的接听中,记者也整理了市民所反映的一些热点问题,市民如果目前也存在相关的问题,也可以进行参考,并且以后再进行借贷钱款时更加注意,多 年10月,苏先生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App向许某转账3万元,并备注“借款”,后苏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偿还借款,许某认可收到苏某的转账,但主张该3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基于另外的合同关系产生,该笔款项系双方合同款项,前期合同款也是通过同一个账户转账的,双方之间亦存在履行该合同的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题2:网贷时不慎勾选保险项目,需要还款吗?
段先生两年前在网上贷款平台借款五千元,按约定分十二期每期归还约四百元。但在贷款过程中,他可能不慎勾选了一个两千八百元的保险,已按借款金额还款两期后,发现平台要求此保险费用仍需偿还。段先生在咨询,这笔多的保险费是否在合理还款范围之内?
律师分析:首先,建议段先生落实在签约过程中是否有自主购买此保险,若此保险为段先生自主购买,那么是需要还款的,反之,则无需还款。
问题3:对方持续欠款,是否会过诉讼时效?
潘女士表示,欠款方一直未缴纳每月规定的管理费,且持续多年未交,若现在提起诉讼,是否会被判定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由于欠款人欠款状态持续,一直处于违约状态。诉讼时效从对方欠最后一笔时起算3年,建议潘女士落实后尽快起诉。律师表示,遇到借款超期的问题,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该经常催促借款人还款,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问题: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期满后“保人”有无责任?
年韩先生借给别人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年2%,对方承诺将于年10月之前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到期后,对方没有还款。因为当时签《借款合同》是还有一名担保人,想咨询如果要起诉的话,是否可以将担保人一同起诉?
律师分析:这个要看是否超过保证期限,如果保证责任期届满,则无法将保证人一同起诉。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问题5:投资10万元打了水漂,该咋办?
韩先生经人介绍了解到某投资管理公司,该投资管理公司主营投资理财业务,并向韩先生推荐了一款年化收益率1%的理财产品,韩先生对此心动,与该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投资了人民币10万元。后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偿还韩先生款项,韩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时发现,该投资管理公司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韩先生询问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韩先生可去公安机关报案,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利用高利息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导致老百姓损失惨重。老百姓一定要谨防骗局。如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并且仔细审核对方的偿付能力和理财产品的风险。对于收益明显过高,以及除商业银行及正规金融机构外提供的理财产品,一定要高度谨慎,谨防陷入骗局。
问题6:投了万理财,发现公司被查处
马女士来电反映,自己曾投资了一家公司的理财项目,总共投了万,但是由于年国家整顿这些公司,这家公司被查出来存在问题,现在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钱,目前已经报警处理了,想咨询一下自己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分析:由于年国家针对P2P行业以及没有取得金融资质的理财公司进行了整顿和清退,王女士所投资理财的公司在筛查时可能出现了违法违规的行为,王女士在认识到出现问题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处理,所以目前要定期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相关情况。这项案件该理财公司在处理时有一个良性的退出方案,要确认这个良性的退出方案有没有得到王女士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可,该公司有没有按照这个良性的方案履行。
法院判例一: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A某系民营企业主,在经营企业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挣钱较多,遂常年对外从事借款业务,并收取较高的利息收益。年某天B某向A某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B某向A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年6月某天起至年6月某天止,并约定了较高的利息。《借款合同》还约定若逾期还款,除利息外还需按照逾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起诉后经查,A某至年在该地法院起诉的同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计10余件,案件事实均较为相同。
A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十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认定无效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需返还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利息款项。
案例二:如何判别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投资纠纷?
案情简介:谭某与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谭某系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万元,投资期限为6个月,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3%。此后谭某将万元汇入指定账户内,投资期限届满后,谭某仅收到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随后谭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A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但该《合作协议书》同时约定了明确的投资签字,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甲公司与A公司均保证兑付本金和收益,谭某并不参与投资中心的经营事务。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作,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甲公司与A公司未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与A公司返还谭某剩余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
律师释法:本案中,《合作协议书》中看似约定谭某与甲公司形成的是投资合作关系,但其实质依然是所谓的“合作方”出借本金,他方保证其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作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该类型协议虽名曰投资,但实质依然为民间借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予以处理。
律师感悟
崔志明律师:25日上午我参加了半岛问法热线节目,我根据今天接听咨询电话的内容,总结了两点比较重要的大众容易忽视的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第一点是诉讼时效问题,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很多借条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时间,建议大家自约定的还款时间之日起三年内起诉,或者保留好向借款人催要过的相关证据。
第二点是警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关犯罪,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利用高利息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导致老百姓损失惨重。老百姓一定要谨防骗局。如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并且仔细审核对方的偿付能力和理财产品的风险。对于收益明显过高,以及除商业银行及正规金融机构外提供的理财产品,一定要高度谨慎,谨防陷入骗局。
宫照群律师:上午参加了问法热线活动,今天我们的主题是针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法律咨询,通过接听观众的咨询电话,发现大家现实生活中仍然会发生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
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近的朋友或者亲属之间,大家会认为如果让借款人打欠条或者签署书面的借款合同,会影响到双方的感情,但往往这种人情方面的顾虑会导致出借人在私力救济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无果而向公权力机关寻求公力救济时,因缺乏重要的证据支持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任重道远,需要各个社会力量共同努力,加大普法力度,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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